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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公告

環保署公告部分條文修正,訂定,廢止如下

環署空字第111060566D號

「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」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60566號公告訂定,茲檢送公告影本,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

環署空字第1111059339D號

「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」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59339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修文)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。

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D號

「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」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廢止,茲檢送公告影本、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

環署空字第1111062463D號

「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」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3號公告廢止,茲檢送公告影本、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

環署空字第1111062465D號

「火化場、輪胎裂解製程、電子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、造紙黑液鍋爐、鋁二次冶煉、銅二次冶煉、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、固態廢棄物衍生性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,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」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5號公告廢止,茲檢送公告影本、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